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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实施和推行企业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山东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社会群众尤其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一步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近期,山东省应急厅选取并公布8起安全生产举报案例。
案例一:2024年2月,省应急厅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济宁某加油站非法经营危化品。经查,该单位涉及危化品项目在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省应急厅于2024年7月奖励举报人16万元。
案例二:2024年3月,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某机械加工厂存在电焊工无证作业行为。经查,该机械加工厂生产车间一名从事焊接工作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历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济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历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1万元。
案例三:2024年3月,潍坊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塑料厂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经查,该厂共有8名员工,其中2名新入职员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潍坊寿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潍坊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潍坊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5月奖励举报人2000元。
案例四:2024年1月,枣庄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设备制造企业从事激光切割工人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无证上岗。经查,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枣庄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枣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枣庄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3月奖励举报人5000元。
案例五:2024年2月,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临沂市兰山区某机械厂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电焊作业现象。经查,该企业共有四名从事电焊操作人员,其中2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办法》相关规定,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1.5万元。
2024年1月16日,中玻(临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低压电工刘波在巡检过程中发现联合车间配电柜内断路器接线端子由于灰尘积聚较多,产生打火现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刘波立即将该隐患上报给车间主任,车间主任立即安排人员对配电柜进行了吹扫,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事后车间将此情况上报给公司安全科,安全科立即组织低压电工对公司所有部门配电柜、电源箱、变频柜、控制箱进行了检查及清扫,避免了类似隐患发生,消除了设备停电、起火风险,确保了公司安全生产稳定,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特给予低压电工刘波奖励200元人民币。
2024年3月19日,平邑县鑫蒙木制品厂员工王现付发现维修厂房的外来施工队伍在焊接作业时未采取接渣措施,焊接下方存放大量板材,极易引发火灾。王现付立即向安全员进行汇报,安全员立马要求施工队伍停止施工,并对电焊工重新进行培训教育,要求施工队采取将动火周围的易燃物进行清理、用专门的工具接焊渣等安全措施。安全员将此事汇报给企业负责人后,决定按照公司内部举报奖励制度的规定,决定对王现付奖励人民币600元。
2024年3月3日,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制冷机房职工徐海洋巡视设备机组运行情况过程中,发现设备虹吸罐平台开口金属板边沿与高压液氨管道紧贴在一起,因设备运行过程中管道振动与平台金属板长期接触摩擦,导致液氨管壁出现磨损,若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将会造成管道出现漏点导致氨液泄漏而引发事故。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进行全面排查,并向公司汇报了该情况,公司接到报告后,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了分析研判,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公司根据《安全管理奖励制度》及相关规定,对隐患发现人徐海洋奖励5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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